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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协会中文全称为"广东省人才交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Human Resources Associatoin",缩写为"GDHRA".
第二条 性质
协会是由从事人才交流业务有关的机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协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从事人才交流事业的机构、团体和个人,加强行业内的自我规范、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行业利益,反映会员呼声;开展人才流动与人才市场建设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促进人才交流事业发展,为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管理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人事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维护行业利益,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型人才交流机构间的横向联合、业务合作、经验交流。
二、加强行业自身建设,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对不正当竞争,促进我省人才市场健康发展。
三、制定人才交流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合格从业人员。
四、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编辑人才交流信息。
五、积极发展会员,加强行业宣传,促进行业发展,扩大协会影响。
六、反映会员呼声,接受会员投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业务实施
协会主要业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拟定协会中长期工作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资格及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资格
凡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一)经各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者相关《许可证》),并从事人才交流服务业务(或相关业务)的各级、各类人才中介组织;
(二)经各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依法成立的各级人才交流协会或相关社团组织;
(三)对人才交流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二、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单位会员入会,须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核同意后,由会长批准。
第九条 个人会员资格和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资格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人事政策法规,热爱人才交流事业,承认和遵守协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一)各级人才交流协会的主要负责人;
(二)经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合法人才交流服务中介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三)对人才交流事业有突出贡献的领导、专家、学者、人才交流工作者;
(四)热心支持人才交流事业的其他社会各界知名人士。
凡具备以上资格的个人(合法公民),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二、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入会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协会两名会员推荐,由协会办事机构审核后,报会长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积极宣传学会宗旨,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具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获得协会帮助和服务的优先权;
五、团体会员可获得协会支持,开展有关人才交流服务活动。
六、有获得协会工作信息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有条件的会员,资助协会活动经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向协会推荐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证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 籍
会员会籍按本章程第八、九条规定程序获得,自会长批准之日起有效。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触犯刑律并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长担任大会主席。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人事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或终止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必须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有关议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的产生办法
根据各方面会员的数量和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经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分配理事候选人名额,然后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也可采取通讯方式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半数者当选为理事。
三、理事人选资格
理事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长期从事人才交流服务工作,有威信、有影响或学术上有突出成绩;
(二)有时间、有能力行使理事职权。
四、理事会的组成
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80人。
五、理事会的任期和换届
理事会每四年改选一次,为保持理事会的权威性、工作上的连续性和协会的活力,每届更新的理事,原则上不少于1/3。
六、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以通讯方式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三、制定、审查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审查协会财务预、决算;
五、领导协会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设立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对违反协会规章制度、损害协会利益和协会形象者,作出处理决定;
八、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选举常务理事会;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若干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为25人左右。
二、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
三、常务理事会的任期和换届与理事会相同;
四、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人事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但隔届可以重新参加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省人事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由会长委托秘书长代为行使法人代表职权。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执行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必要时,会长可授权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行使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若干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收取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接受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人事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人事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人事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省人事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协会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人事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3年12月5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2003年12月26日(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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